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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项目?我有政策!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信息全在这里

2021-03-12 17:51:07 来源:中新网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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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方面: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所用土地地方贡献额给予70%-90%扶持;

  厂房建设方面:根据自建或租赁的不同,分别给予700/平米或免费租赁的扶持;

  财政方面:根据年销售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40%-60%比例扶持;

  生产用电:0.28-0.48元/度;

  用水:1.39元/m³;

  污水处理:0.8-1.2元/m³;

  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城市输气配气费收取;

  员工就业:有岗前培训、社保、人才引进等一系列的补贴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叠加优势明显,您动心了吗?

  大美新疆阿拉尔欢迎您来投资,台州援疆指挥部下阶段将开展“云招商”,敬请关注相关信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位于北纬40°上,是南疆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国家“兵团向南发展”战略把她定位为南疆兵团中心城市;是全国优质棉生产基地、全国优质奶生产基地;是新疆知名有机大米生产基地、兵团最大的特色林果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大沙漠、大绿洲、大水源等优质旅游资源。。。。。。阿克苏至阿拉尔铁路预计今年6月底前通车、阿拉尔机场今年年底试飞。

  师市党委高度重视,把招商引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中之重工作。师市第十一届八次全会中更是提出将推动招商提速作为2021年师市党委攻坚克难必须办成的“十件大事”之一,将要围绕抓招商开展重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打好“成本牌”“感情牌”“效率牌”“改革创新牌”,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第一师阿拉尔市,欢迎您的到来!

(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查看2021年师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兵团向南发展战略,立足兵团南疆中心城市定位,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支持投资者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符合师市产业政策规定、重点奖励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并在师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师市重点奖励和鼓励发展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产业、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鼓励产业向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聚集。

  (一)纺织服装类:5 万锭以上的纺织服装全产业链项目;化纤、织造、服装、针织、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业项目及全产业链项目。

  (二)农副产品加工类:农副产品延伸产业精深加工、果品精深加工、粮食精深加工、畜牧产品精深加工、食品饮料精深加工等。

  (三)高新技术类: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设施农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信息技术、 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装备制造业类: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农业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 玩具制造业等。

  (五)服务业类:总部经济、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康养产业、股权投资企业、会议展览等三产服务业。

  (六)其他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产业奖励政策

  ▶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

  (一)在师市投资兴办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享受如下政策: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师市实际贡献额的 7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列支,奖励资金 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2 亿元(含 2 亿元),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师市实际贡献额的 8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 师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列支,奖励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师 市实际贡献额的 90%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专 项预算资金列支,奖励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师市投资兴办的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实际 贡献额的 30%给予奖励。

  (三)在师市兴办工业企业,开工前政府负责完成红线外“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通有线或数字电视, 通排污管网及场地平整)。

  ▶ 第五条 厂房租用和建设奖励政策

  (一)租用厂房 1。租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 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约束性指标可享受标准厂房租金减免政策。2。租用其他形式厂房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投资方 与资产所有单位协商确定。

  (二)自建厂房 1.2018 年12 月31日前,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按其 自建厂房竣工验收实际决算价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进行补贴,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造价的 30%。2。对 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每平方米奖励 700 元。

  (三)代建厂房 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投资方与落地方双方协商确定。

  ▶ 第六条 设备奖励政策

  对 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以后,按设 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 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 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列入自治区国资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 第七条 税收政策

  (一)所得税政策 1。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 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 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 号)的企业, 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房产税政策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 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17 号)的企业, 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减免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17 号)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工业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每年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在 50 万元 (含)~500 万元、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 40%、50%、60%给予奖励, 奖励时限为3 年。

  (二)服务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每年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在 50 万元 (含)~100 万元、100 万元(含)~200 万元、200 万元(含)以 上的,按其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 30%、40%、50%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 3 年。

  (三)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享受个人奖励优惠政策。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每年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在 1 万元(含) ~3 万元、3 万元(含)~5 万元、5 万元(含)以上,按其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 40%、50%、60%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 3 年。

  ▶ 第九条 用工补贴政策

  (一)岗前培训补贴 对纺织服装工业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半年以 上)的新招录员工,按照每人 2400 元/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 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 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 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 3 年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3。当年新落户人员被企业招录为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给予其应缴社会保险 统筹金和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补助期限为 2 年,第一年给予 50% 补助;第二年补助 25%。

  (三)见习补贴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期间给予不超过 1 年的当年最 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对见习期间未满即与见习生签订 2 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给见习单位。

  (四)新增就业补贴 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就业,按照每人 5000 元的 标准,分 3 年(第 1 年 2000 元,第 2 年 1000 元,第 3 年 2000 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五)人才引进补贴 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 50 名员工 1 个名额的补贴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5 万元, 补贴时限为 3 年。

  ▶ 第十条 代理机构政策 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个人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师市对各招商平台(机构)、个人,按照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 第十一条 要素配套政策

  (一)电价政策 1。纺织服装产业用电价格:在师市投资织布、服装、家纺、 针织等终端产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 3 年内生产用电享 受优惠电价 0.28 元/千瓦时,3 年后按纺织产业电价执行。2。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 2019 年起落户在兵团级及以上 工业园区的其他工业项目,供电价格按照当地国网供电价格执行。3。落户师市的用电大户企业,用电价格由用电企业与师市电力公司按照师市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4。落户在师市的其他工业用电价格 0.48 元/千瓦时。

  (二)工业供排水政策 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执 行供水价格 1.39 元/立方米,3 年内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费享受优 惠价格 1.2 元/立方米,纺织服装企业污水处理费 0.8 元/立方米, 排水费 0.5 元/立方米,生活用水享受阿拉尔市民同等待遇。

  (三)工业用蒸汽政策 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企 业生产前 3 年用蒸汽价格执行 60 元/吨。3 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四)工业用天然气政策 1。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 生产用天然气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城市输气配气费收取。生 活用天然气享受阿拉尔市民待遇。2。生产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可由用气企业与油田签订合同予 以确定。

  ▶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专利、上市、品牌建设政策

  (一)对 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 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二)对 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 1 万元、0.3 万 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 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三)对 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四)2019 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在主板首发 (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在中小板、 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 元奖励。

  (五)对经国家备案、自治区(兵团)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运行 1 年以上且成效显著,未得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套设施 建设,企业培育、孵化等。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100 万元;对首 次获得自治区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30 万元;在兵团每年组织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评选活动 中,对获得金奖的产品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30 万元。

  ▶ 第十三条 配套服务政策

  (一)出口创汇政策 依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 当年出口师市自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二)落户、就医、就学政策对内地省区户籍自愿到师市企业就业、落户,享受师市优惠 政策,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 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服务保障政策师市实行告知承诺,“一窗式”综合受理,联合办理,凡师 市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师市相关部门帮助办理。

  (四)权益保障政策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项目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示程序和时限要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创造优良投资环境,严格按照政企合同内容和条款兑现政策,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师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在师市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 万元/亩。在团镇范围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亩。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得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若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及兵团、师市政策发生调整,本政策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师市办发〔2017〕34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 及部门负责解释。

 (综合台州援疆指挥部产业组、第一师阿拉尔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戚亚平)